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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的分析-同品牌投标那些事

关于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的分析-同品牌投标那些事

财政部87号令出台后,其第三十一条的执行成了焦点问题,部分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理解有争议,应该怎么理解,值得我们研究。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针对同品牌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作了规定


部分原文如下: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现实问题
针对上述条文,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假如只有同品牌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且都通过了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他们的商务、技术都做了实质性响应,那么是否应该废标?




二、分析如下:




1. 第三十一条适用于多个品牌、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当然包括特殊情况: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之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2. 该条款第一段,针对最低评标价法的多家投标人说的很清楚,只有最低价的同品牌投标人可以继续参加评标,剩余其它同类都是无效投标,不算数了。而第二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用了“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正是这句话才让人产生理解争议,主要就在于“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怎么理解。
有人认为这是合并计算,有人认为只是为选中其一参与下一步竞争。但是大家都忽略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怎么计算并非核心,而计算后还剩几个有效供应商才是下一步能否进行的重要指标。当我们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87号令虽然没有明说按一家计算,却说了其他投标无效,也就是说此时只剩一家有效供应商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了,所以必须废标;而采用综合评标法时,条文规定“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此时如果将其理解为合并计算,那么合并后就应该只剩一家有效投标人,而其他投标人则都是无效的。但该条文没有规定其他投标无效,而是说他们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这里应该注意:“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并不等同于“无效投标人”,也就是说,此时同品牌其他投标人仍然是有效的。政府采购法第36条、87号令第44条都规定了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该废标。而此时其他供应商还是有效投标人。从法律上看,只要投标人数够三家,就没有废标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理解此处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是指参加下一步竞争的同品牌投标人只能有一家。如果没有下一步的多品牌竞争,就应该认为只有一个中标候选人,而不是整体废标。
综上所述,若只有多家同一品牌供应商投标,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时应该废标;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不应废标。但需注意一点,假如采购文件规定必须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时,此时却只能推出一家,评标结果是否有效值得探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很多人把“按一家投标人计算”理解成只有一家有效,其他同品牌投标人都无效。但这种说法在87号令的条文中找不到依据,87号令只是说他们不具备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这显然不是“投标无效”的意思。



三、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深入研究



政府采购的基石是“竞争”,不同品牌产品之间一定存在竞争。但同品牌的不同代理商之间同样存在竞争,他们在技术实力、人员素质、服务水平以及价格方面是有竞争的,而且财政部87号令并没有限制同品牌产品供应商之间参与竞争。假如必须实现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有些采购就无法进行,例如:采购计算机操作系统,因为很多应用都是基于WINGDOWS平台的,其他操作系统不支持这些应用,那么只能采购WINDOWS,此时若必须要求三个品牌投标,就无法实现。
有人担心将同品牌多家代理商人共同参加一个项目投标合法化,会产生厂家控制价格的后果。可是我们想想,厂商只能控制本品牌价格,但在招标之前他并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品牌产品来参加竞争,他如果控制价格,就等于把机会让给了其他品牌。假如有人事先就内定了采购产品品牌,则会出现控制价格的情况,此时,他必须排斥其他品牌来参加投标,还必须找几个其他品牌供应商来围标,这样就存在了多种违法行为。
因此,同品牌多家代理商人共同参加一个项目投标并没有法律障碍,关键是看他们之间是否有竞争,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厂家控制自己代理商进行围标串标的情况,但这只会出现在采购人已经明确指向某个品牌的情况。正常情况下,在有多个品牌产品参与竞争时,任何厂商做出价格控制都会适得其反。
如果我们将采购产品参数写的“太死了”,已经显示了产品特征,本身是违背采购原则的。但这在实际工作中却很最常见,采购人将采购参数按某个品牌产品写,此时,他们为了规避法律而使采购完成,往往内定好了“中标人”,再由这个“内定中标人”去联系几家外品牌代理商来参加围标,评标时会发现这些围标商的产品参数往往都故意有负偏差,只有“内定中标人”完全满足要求,从而一举中标。尤其是87号令出台后,围标门槛明显降低,任何人不需要厂家授权就可以投标其产品,使得围标者有空可钻。
实际中我们还发现:个别厂商为了控标,他们会将自己的产品分别注册两个或多个品牌,在投标时分别由几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从形式上看,开标时有三个品牌,但实际是一个厂商在幕后“垂帘听政”。
另外,有时某个采购项目开标时若只有三、五个供应商投标,且他们所投产品各不相同时,则都是围标的。反倒是某些时候,大家投标都集中到了某些品牌,却是真来竞争的。


四、小结



政府采购的基石是竞争,有竞争的政府采购才有意义。因此,无论是否同品牌参加投标,只要是真正来参加竞争的就应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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