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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联合体的投标时,资格条件应如何规定?接受联合体的投标时,资格条件应如何规定?政府采购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