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某博物馆安保服务公开招标项目结束后,收到供应商Y公司的质疑。事由是: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授权书多三字“签字或”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合理。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质疑进行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盖章)”字样,而Y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落款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格式不符合,篡改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该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维持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根据复议意见进行了质疑答复。Y公司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向采购人、采购中心、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进行处理。为了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通常会在最后一章把需要投标人提供的部分内容以“格式”的形式列出。有的格式涉及到实质性条款,有的则为形式性条款。具体如何判断,还要以招标文件的约定为准。对于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部分则应放宽处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因此,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因为投标文件多了“签字或”三个字就判定投标无效过于随意,招标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也不存在篡改招标文件内容一说。根据38号文,项目评审应重实质轻形式。并将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列为非实质性问题。也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简化、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建议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列出投标无效、废标条款,或以清单的形式附在招标文件后面,方便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查阅。对于评审专家,应慎用“废标权”,凡招标文件未列入投标无效、废标条款的,或未列入资格性、符合性审查项的,不应判投标文件无效。(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