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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招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目前,在招标裎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7)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展资格预审应做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

(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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