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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什么样的政采项目可以设定行业业绩要求?

实务 | 什么样的政采项目可以设定行业业绩要求?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下情况,因为采购单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一项要求“投标人具有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监控项目业绩”占2分,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此要求属于特定行业限制。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让我们听听他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徐舟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中,有一项规定就是: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尺度掌握的问题,不能一概禁止。


针对问题中提到的文保行业是比较特殊的,他个人认为,对文保项目要求有文保项目业绩,而且只设定2分,并不过分,而且应该设定,甚至分值比例还可以设定得再高一点。


那回到法律上来说,到底应该怎样理解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这一条呢?徐舟认为,在区域问题上,执行法规的规定应该是刚性的,最好不要触碰。现在国家的改革导向就是要打破地方保护,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但对于行业,应有一个弹性的把握,在设置业绩要求时,既要考虑不能构成行业封锁,同时也要考虑一些特殊行业的实际需要,以保证项目采购质量。


徐舟建议,在设置特定行业业绩要求时,首先要看这个行业是不是有特殊性。


最近微信上有个很火的话题,就是故宫博物院单霁翔院长就故宫修缮项目炮轰政府采购的。文保建筑的修缮、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监控项目,的确是有自己的特殊性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里面也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医院采购物业服务,可以要求供应商有医疗卫生系统的相关业绩。理由就是: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是有特定要求的,不能随便找一家物业公司来做。


那为什么条例释义通过举例来说明呢?因为对于行业业绩,什么情况下可以设,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设,单纯讲道理可能不容易理解,一定要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来看,才知道设定的行业业绩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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