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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无视投标人异议,投标人怎么办?招标人无视投标人异议,投标人怎么办?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暂停招投标活动,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开标异议应当现场答复),招标人处理不当的: (1)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实践中,招标人对异议不做回应的原因较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招标人有意为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招标人出于自身理解限制而无法给出适当的处理方式,例如投标人提出有关某中标候选人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异议并提供了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但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缺少相关的查证手段,贸然决断又可能面临中标候选人的质疑,此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核后作出认定。 (2)如招标行为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情形,招标人不对异议进行处理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无法进行补救或纠正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法律规定:《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