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况下投标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异议而不能直接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此,发生以下情形的,投标人非经异议程序不能直接进行投诉: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异议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行为有异议的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