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工建 >> 投标人 “异议”还是“投诉”?
详细内容

投标人 “异议”还是“投诉”?

投标人 “异议”还是“投诉”?


1、哪些情况下投标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异议而不能直接投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此,发生以下情形的,投标人非经异议程序不能直接进行投诉: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异议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行为有异议的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除上述情形外,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均有权直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异议”主要适用于可以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解释说明就能有效化解的情况,异议程序有利于异议双方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


相比之下,投诉的处理必须由投诉人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并经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取证、分析、处理等法定环节,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但是鉴于实践中经常不可避免的存在表面的不合规行为系招标人 “明招暗定”而有意为之的情况,该种情形下寄希望于招标人自行纠正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除上述列举外,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疑,均可以直接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




3、招标人无视投标人异议,继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怎么办?

为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项目的实施进度,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暂停招投标活动,并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开标异议应当现场答复),招标人处理不当的:


(1)投标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实践中,招标人对异议不做回应的原因较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招标人有意为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招标人出于自身理解限制而无法给出适当的处理方式。此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核后作出认定。



(2)招标行为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情形,招标人不对异议进行处理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且无法进行补救或纠正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法律规定:《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投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