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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竟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