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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本地化”要求都属于“地域歧视”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并不能将招标文件中的“本地化”条款一概认定为“地域歧视”。


案例一:不能要求供应商具有本地分公司、分支机构,但要求供应商具有“本地化”的服务能力是合理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摘录)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要求对“本地化服务机构和人员、服务响应时间等,以及维保期、人员配备、服务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招标文件服务承诺部分要求中标公司提供本地化技术支持服务,在呼和浩特市设有技术支持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本地化的支持和及时的响应服务。并没有要求在呼和浩特市设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且投标人在本地设有子公司不是本地化技术服务的唯一考量标准。所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日17日




案例二:档案中介服务具有特殊性(保密),要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地相关部门备案后参与投标,是合理的。


武汉市新洲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新财采投[2019]1号)(摘录)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特定要求“2)供应商须为武汉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引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不恰当。请求更改公告中的特定资格;暂时停止招投标。


调查核实情况


本项目是档案数字化服务,被投诉人依据DA/T 68—2017《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和《武汉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供应商资格条款,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质疑回复并无不当,该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特定要求“2)供应商须为武汉市档案局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审查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武汉市新洲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5日




案例三: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企业印刷,此类项目要求供应商为本地企业是合理的


忻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购〔2019〕11号)(摘录)


关于投诉人认为:忻州日报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变相、不合理改变本次项目资质要求,限制我公司参加,使我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已经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经审查,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投诉人为省外印刷企业,不符合采购人资质条件,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忻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


案例四:特殊的情况下,为保证产品质量,要求本地公司是合理的。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摘录)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评分标准中排斥投诉人投标,分值设置不合理,有明显排斥投诉人投标。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该项目供应点覆盖整个民和县全境,200多个学校,总里程累积长达1000多公里,很多学校位于山区,山高路陡,配送公司须在每天早上八点半之前将营养餐送达每个学校,供货地点最远的杏儿沟小学距离西宁市200多公里,采购文件中已明确写出学生奶1袋/人/天,熟鸡蛋1个/人/天,若非民和本地公司且在当地没有保鲜库,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并不存在明显排斥投诉人投标的情形存在。投诉人西宁耐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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