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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新财购〔2018〕12号

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发布人:操作员   发布日期:2018-12-25 09:25   访问次数:3277

新财购〔2018〕12号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减少和避免政府采购文件中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等违规条款的发生,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打造我市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新乡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乡市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一、资格条件

序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使用规范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禁止设置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禁止设置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禁止设置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禁止设置

5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禁止设置

6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

7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

禁止设置

8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禁止设置

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禁止设置

二、采购需求

10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禁止设置

11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禁止设置

12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禁止设置

13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禁止设置

14

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设置

15

设定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

禁止设置

16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禁止设置

17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禁止设置

18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设置

19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

禁止设置

20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

禁止设置

2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

禁止设置

22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

23

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24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禁止设置

25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

禁止设置

26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

禁止设置

27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禁止设置

28

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禁止设置

29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

禁止设置

三、评审方法

30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

禁止设置

31

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2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0页

禁止设置

33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34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35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36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

37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38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

禁止设置

39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

禁止设置

40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

禁止设置

41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

禁止设置

42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禁止设置

43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

禁止设置

44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45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

禁止设置

46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47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48

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49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50

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为评审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51

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52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禁止设置

53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设置

54

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禁止设置

55

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禁止设置

56

设置最低限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禁止设置

57

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禁止设置

58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

禁止设置

59

业绩分设置高于国家规定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分值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禁止设置

60

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

61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禁止设置

62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禁止设置

6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禁止设置

64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禁止设置

65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禁止设置

66

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禁止设置

67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禁止设置

68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禁止设置

说 明







二、监督检查

(一)各县(市)区、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情况,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相关内容,对其他不在负面清单内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一并执行。

(二)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规性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违反清单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三)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随机监督和定向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并纳入综合评价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

(二)各采购人要认真审核采购文件,对存在违规违法设置不合理条款的要督促代理机构坚决改正;对拒不纠正的应依法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对采购人提出的违规违法或不合理条款要由督促采购人坚决改正;对拒不纠正的应依法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新乡市政府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便于及时修订和完善。



 

新乡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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